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毕祥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食品城城南苏商、御景湾F62#-2-104。
法定代表人:赵紫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