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365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080189033,住所地徐州市解放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胡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不再予以收取。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顾雅情
书 记 员 宋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