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731号
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毕祥光,该公司总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华润路。
法定代表人:林年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7748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177486.5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748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新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