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5768号
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毕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食品城南苏商御景湾F62-2-104/div>
法定代表人:赵紫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军,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同向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成功巷****/div>
法定代表人:刘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沐遥,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同向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述其与被告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同向投资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州苏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同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49元,减半收取52774.5元,由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长  郑凤金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任亚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