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03民初2574号
原告:**,女,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瑶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