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1569号 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华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29575元及资金占用费127695.9元(按1029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7日,原被告就“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徐州铁路专用线大修”项目签订《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施工该项目工程,并约定了相应的施工范围、标准、价格及权利义务。原告进场施工后,因故就涉案项目的部分工程又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徐州铁路专用线大修补充协议》,约定将技术协议中的3.1条“乙方负责更换P50钢轨55根及损坏的夹板,更换失效的砼枕5根”的工作内容扣除由被告另行委托,其余工作仍由原告继续完成,并将合同价款由原来的1198879元调整为1029575元。原告依约完成涉案项目工程施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告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款也已计入被告的财务账目中,但至今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