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8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2)苏0303民初4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