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64号
申请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保全申请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苏0303执保160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为260万元。
保全申请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将保全措施变更为:由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账户号:32×××23)账户内银行存款100万元,另外160万元置换为由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徐州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徐州市××区××置业大厦××楼1-1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的房产及位于徐州市××区××置业大厦××楼1-1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国房房权证徐州字第**)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及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账户号:32×××23)账户内保全价值为26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账户号:32×××23)账户内保全价值为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
三、查封担保人徐州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广达置业大厦2号楼1-1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国房权房权证徐州字第**)产及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广达置业大厦3号楼1-1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国房权证房权证徐州字第**)。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