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30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盘山县人,中油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工人,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2841073-1,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7元,减半收取6393.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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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吕铁文
审判员袁红
代理审判员张若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