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河中立民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盘锦市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九鼎公司上诉称:九鼎公司的注册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实际经营地亦为徐州市泉山区。请求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原审被告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河油田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辽河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九鼎公司的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辽河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案件移送给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九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九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莉
审判员徐卫东
代理审判员*丽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