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

赤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与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赤峰市交通运输局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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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1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市运输管理处*楼。

法定代表人:杜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廷,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凤祥,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天南街道**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屠规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赤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钟佳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辉,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教育局家属楼*号楼***室。

原审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党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孟宪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文,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富和国际A区*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赤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赤峰市交通运输局、赤峰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赤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8元,减半收取71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树华

审判员郭光宇

审判员姚美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