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1064号
原告:***(曾用名张勇),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增,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刘可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琚前春(实习),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垒,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张世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9400元;2、本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被告张世垒找到原告处去被告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张世垒说给原告发放工资,从6月份到10月份被告张世垒一直拖欠工资说没钱,被告张世垒推给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张世垒一直不见原告。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错误,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海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