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世纪宏坤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60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告:福建省世纪宏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军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77015936N。
法定代表人:陈裕林,总经理。
被告: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97098G。
法定代表人:刘鑫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世纪宏坤投资有限公司、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世纪宏坤投资有限公司、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福建省世纪宏坤投资有限公司、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福建省世纪宏坤投资有限公司、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沈国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秀娟
书 记 员 卢録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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