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民终13号

上诉人: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627793797098G,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科技大楼**。

诉讼代理人:杨艺娴,1305200421573,null。

诉讼代理人:林景川,350600197710310519,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627784520740g,地址:中国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05-1香江大厦**。

诉讼代理人:冯卢亮,13506201510874218,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蔡鸿明,350627196809200577,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115.2394万元。事实和理由:。

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15172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 判 长  林 健

审 判 员  叶小铭

审 判 员  陈育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国栋

书 记 员  吴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