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兆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物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兆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东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兆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1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以后,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执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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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秦四海
审判员边敬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