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昇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物流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81193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昇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948号2-2-231,组织机构代码:328163225。
法定代表人***。
依据佛山仲裁委员会(2017)佛仲字第2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72967.7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91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122467.42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向申请执行人退款。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01执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马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