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3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932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948号2幢2楼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BNC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65元,减半收取77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32.5元,由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牟丹
审判员*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