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36-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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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