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456号
原告: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龚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物流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彭添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婷、关嘉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杭州华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晶
人民陪审员 徐珊
人民陪审员 邱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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