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623号
申请人:成都佳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4幢C-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366218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9322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申请人成都佳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佳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佳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