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40号
原告: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
负责人:蒋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路阳,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网新双城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沈越。
原告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与被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2020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依法减半收取434.5元,由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万江
审 判 员 陈蓉霞
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