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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2民初5329号
原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K。
法定代表人:沈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香,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原办公大楼五、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A。
法定代表人:刘三秋,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强,男,该厅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刘春香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的运维服务费2300826元(按2015年至2016年标准104583元每月乘以22个月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金保一期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及其附属系统维护及升级服务,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维护费用总计1675000元整(即每月139583元)。后双方先后续签了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技术服务合同》。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合同约定的年维护费用总计2090000元整(即每月174167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合同约定的维护费用总计1255000元整(即每月104583元)。每年合同到期后,被告均书面确认了原告的工作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但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既不与原告续签合同,不向原告支付费用,同时又要求原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停止服务。原告按以往合同要求为被告提供了服务。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被告出具了《关于江西省金保一期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运维情况说明(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确认原告按以往合同要求派驻相应数量运维工程师及项目经理,期间系统运行平稳,未出现重大问题,如期完成各项政策要求的系统变更及功能增加任务。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续签此期间的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用,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任何服务费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各统筹区实际运维期限并不相同,因此原告主张的运维服务费与实际运维任务不匹配。根据2017年签订的《江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软件运行维护采购项目合同》及2016年11月3日原告出具的《关于2016年度一期全省养老保险系统运维项目流标情况说明》,2015年至2016年江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范围共有省本级、宜春、上饶、抚州、赣州、吉安及省级数据交换库共7个运维点,原告按1个运维点对应1名运维人员的要求派驻7名运维工程师入驻江西现场提供运维服务。按照人数*月数*人月标准=运维费用总额的计算公式,倒推出人月标准为1.5万元/人月。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为被告新旧信息系统更替阶段,因此该段时间内各统筹区运维时间不同。原告为省本级运维点提供运维服务的时间为3个月(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运维服务费为4.5万元(1.5万元/人月×3个月);原告为宜春运维点提供运维服务的时间为15个月(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运维服务费为22.5万元(1.5万元/人月×15个月);其余5个运维点的运维服务时间均为22个月,运维服务费均为33万元,以上运维服务费合计192万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运维服务费为192万元。
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辩称的事实和意见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间的运维服务费2300826元,被告承认其应付期间的运维服务费为192万元,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间的运维服务费192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虽未签订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双方实际成立了运维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运维服务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运维服务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维服务费19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运维服务费192万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0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担11040元,原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退回原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12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香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子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