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大网新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东商初字第353号
原告: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大厦E702室。
被告:浙江浙大网新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华星路96号瑞丽大厦十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大网新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员 庄春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