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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聚网软件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浙江聚网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聚网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聚网软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