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0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7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融强贸易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0年4月3日、7月23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3月26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室、××室的不动产,该房产本院(2020)苏1202执恢315号案件正在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4、2020年5月,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7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其他信息,本院已详细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裁定书、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室、××室的不动产,该房产本院(2020)苏1202执恢315号案件正在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五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