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泰州万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万凯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万凯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