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存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1202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并对查封的不动产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泰州融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的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金红
执行员 戴古贤
执行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