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7财保5号
申请人: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申请人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75951.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为该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75951.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