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5393921L,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凤岗府前中路93号***1幢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成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2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建瓯市,经常居住地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427民初2249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4525951.77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675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728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5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金额达不到申请执行标的3%,且不足1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优先权,我院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解到***、**下落不明。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4525951.77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