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7民初1455号
原告: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莲花新城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1559430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嘉禾路1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11350427003779021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宗水、罗佳佳,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本院依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的申请,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追加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德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