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田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7民初1455号
原告: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莲花新城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1559430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嘉禾路1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11350427003779021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宗水、罗佳佳,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本院依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的申请,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追加沙县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德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