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市速成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进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和,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
法定代表人:邓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仙,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源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重取,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田,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全华,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上诉人三明市速成砂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付全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明市速成砂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华、刘爱和,被上诉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仙、被上诉人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付全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明市速成砂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明市速成砂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明市速成砂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6元,减半收取5053元,由上诉人三明市速成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朝生
审判员 修晓贞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乔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