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06民初2131号
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2136622,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前丰路南厅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476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园林公司)与被告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二园林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富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二园林公司诉称,其承建由中富置业公司开发的美林湖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早已竣工,中富置业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中富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189008元。
被告中富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第二园林公司承建中富置业公司开发的美林湖房地产建设工程。2015年12月30日,第二园林公司与中富置业公司共同确认“二古建美林湖项目资金付款一览表”一份,载明截至该日,中富公司尚结欠第二园林公司上述工程款3189008元。第二园林公司据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中富置业公司结欠第二园林公司工程款318900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第二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富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按现有证据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189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0元,由中富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