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567号
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621366-2,住所地无锡市黄巷镇钱峰路南厅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2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743865-8,住所地无锡新区汉江北路18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泓公司)向其支付13815467.57元,执行依据为(2013)新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
经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1月4日作出了(2016)苏029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佳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佳泓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该依照规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来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佳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经受理,享有佳泓公司债权的债权人应该按法定程序来行使申报债权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可向佳泓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