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213行初174号
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前丰路南厅桥堍。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越(受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三人***,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代理人**(受***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叶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与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