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七云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七云禅寺,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责任人:***。 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七云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苏0205民初5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七云禅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市七云禅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