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七云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60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前丰路南厅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燕红、**(实习),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七云禅寺,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吼山公园内。
责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七云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七云禅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七云禅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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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