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与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210号
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震寰,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被告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园林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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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