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4500号之一
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渭北光机电产业研发基地20幢C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387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逸翠园-西安(三A期)1幢3**7层30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15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区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312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8元,减半收取计4454元,由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霄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咪
书 记 员 马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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