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三A期)1幢3**7层30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15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4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只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支付欠款,不涉及工程和施工,也与不动产权益无关,劳务分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请求:1、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4500号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内容实际涉及工程的承包,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使如上诉人所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