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峻嵘泽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市特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0民特1号 申请人: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高新区锦业*****园**安(**期)**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甘肃华远实业有。住所地:庆阳市**峰区庆化**路**侧与长庆**路**侧华远假日旅游酒店**层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庆阳市特亨房地产开。住所地:庆阳市**峰区朔州**路**号**号楼**室1011室。 法定代表人:秦坤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住所地:庆阳市**峰区**大街**号区东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陕西竣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竣泽公司)与被申请人庆阳市特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建安公司)、甘肃华远有限公司(甘肃华远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竣泽公司诉称:一、***组成程序及**的程序违法。庆***委员会庆仲通字(2016)36-3号**通知书已确定***由***、***、**,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开庭,后庆***委又口头变更开庭时间,并在开庭时变更***组成人员,事先未通知陕西竣泽公司;庆阳建安公司所选定的**员***,开庭时却成了其诉讼代理人,庆***委员会该做法有失公平公正;陕西竣泽公司与庆阳建安公司共同选定的首席**员吕民国未被采用,也未经任何法律文书告知;本案**开庭中甘肃华远公司未提出反请求,陕西竣泽公司提交工程价格鉴定申请书后,甘肃华远公司提交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作为不同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随意追加受理程序违法;***经审查后准许陕西竣泽公司的鉴定申请,陕西竣泽公司也交纳了鉴定费用,但***又随意取消鉴定程序违法;**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二、*****员枉法裁决行为违法。本案**申请的案由是因华远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甘肃华远公司提出所谓幕墙装饰施工质量问题,如幕墙施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甘肃华远公司应当在当庭提出反请求。本案因甘肃华远公司不拆除外墙升降机导致陕西竣泽公司在完成工程量的96%后,下剩工程无法履行,现华远宾馆幕墙工程已移交至甘肃华远公司,甘肃华远公司也对沿街商用房进行了招租使用,但***却不顾事实真象相,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枉***使陕西竣泽公司的的**请求未能得到合法保护。庆阳建安公司作为华远宾馆总承包人,合同及中标通知书都有装饰装修项目,甘肃华远公司在明知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的情况下,又与庆阳建安公司合作由建设单位对陕西竣泽公司发包,庆阳建安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无法推卸的,***不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将建设单位违法分包的事实合法化,使陕西竣泽公司的合法权益丧失;三、庆***公司隐瞒事实严重影响***对本案的公正裁决,未认定庆***公司在合同中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合同的前期施工方案审批和开工报告等相关工作,均由甘肃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后因工商登记原因,甘肃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变更登记名称为庆***公司,甘肃华远公司与庆***公司在**过程中隐瞒上述事实,事实上甘肃华远公司、甘肃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公司具有家族企业的特征,实际操控人就是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坤渝,**对此事实未依法认定,造成案件裁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庆阳市**委员会(2016)庆仲案字36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甘肃华远公司答辩称:庆阳市**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人陕西竣泽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庆阳市**委员会(2016)庆仲案字36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陕西竣泽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庆***公司答辩称,其与甘肃华远公司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与陕西竣泽公司没有相关合同关系,请求驳回陕西竣泽公司的申请。 被申请人庆阳建安公司答辩称,陕西竣泽公司申请撤消**裁决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能支持,请求驳回申请人陕西竣泽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庆阳建安公司通过招标程序中标华远宾馆工程项目。2013年9月13日,甘肃华远公司作为甲方与陕西竣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华远宾馆外墙装修装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包括华远宾馆主体外立面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由陕西竣泽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陕西竣泽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开始施工,2014年8月24日离开施工场所,大部分装修工程已完成,申请**时双方确认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有:升降机阻挡部分未完成、两个雨棚未完成、一楼散水墙裙未完成、19楼楼顶过口未做、顶层部分石材没有刮防水。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也未决算、审计。现甘肃华远公司及庆***公司已预付工程款8048006.99元,因对下剩工程给付发生争议,陕西竣泽公司以甘肃华远公司、庆***公司、庆阳建安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庆***委员会申请**。请求:1、终止合同履行;2、甘肃华远公司向陕西竣泽公司支付工程款5478137.15元及至本案生效的违约金;3、被申请人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4、上述被申请人对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结束后,陕西竣泽公司申请对未完成的工程项目款项及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和已进入现场的装饰材料、加工成品材料的价款进行鉴定。之后甘肃华远公司提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因双方对对方提出的鉴定均提出异议,达不成一致鉴定意见,***遂决定不再进行鉴定。 2016年12月14日,庆***委员会作出(2016)庆仲案字第36号裁决书。裁定:一、申请人陕西竣泽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履行与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华远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费用65492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陕西竣泽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661元,被申请人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183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庆***委受理后,陕西竣泽公司选定**员***,甘肃华远公司、庆***公司、庆阳建安公司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员,庆***委依法指定首席**员为***,与**员**组成***,后***、***均申请自行回避,陕西竣泽公司另行选定**为**员,被申请人未选定**员,双方未共同选定首席**员,庆***委主任依法指定首席**员***,***组成***,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庆***委上述程序,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陕西竣泽公司该部分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程序是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四条:"**委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本案中双方对已完成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意见分歧,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陕西竣泽公司与甘肃华远公司也分别提交鉴定申请,并各自缴纳鉴定费用,庆***委以双方达不成一致鉴定意见为由决定不予鉴定,其不予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亦不符合本案鉴定事由的客观必要性,使纠纷仍未得到解决,其鉴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庆***委员会(2016)庆仲案字36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