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财保764号
申请人:成玉***,女,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159099。
被申请人: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南侧香江花园五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52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玉***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