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民初1127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桃苑小区**侧香江花园**栋**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5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住所地江**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文卫巷**号文卫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2149229004XN。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