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执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桃苑小区南侧香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5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160576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2.5356万元,共执行0元。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土地、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车辆和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本院已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江西陆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线索称,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省军分区享有到期债权。本院电话联系省军分区相关事项负责人员且向省军分区发函送达协执,但省军分区未承认该债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已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