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韩彬,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周怀元。
被执行人:新沂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执行人***、韩彬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3民终8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80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晁岱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