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7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宏柱,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审被告: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按上诉状载明地址向上诉人俞宏柱寄发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通知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查询该邮件未能被受送达实际接收。
本院认为,法院按照上诉人***提供的上诉状地址邮寄送达传票被退回,应视为送达。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1807元减半收取90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单雪晴
审判员曹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