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2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利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上诉人新沂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教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苏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