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3810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佳盛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胡桥村(东吴染料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越(实习),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保,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沂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花厅路16号、商业1#-001。
法定代表人:王子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佳盛钢管租赁站与新沂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佳盛钢管租赁站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36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佳盛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黄伟丰
审判员黄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