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7742号
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20454G),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
法定代表人:黄跃。
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