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791号
原告:深圳安捷互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375065。
法定代表人:庞久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亨王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19号综合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9210827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
法定代表人:黄跃。
第三人:盐城市盐渎实验学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纬十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004682170377。
法定代表人:翟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捷互联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亨王音响有限公司、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盐渎实验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捷互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市亨王音响有限公司、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盐渎实验学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1.31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0.66元,由原告深圳安捷互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