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6362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1/4)。
法定代表人:黄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12MB0495023J。
负责人:施玉明,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59元,减半收取10080元,由原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青
审判员 陈善珊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文